担保人是否能追偿另一担保人

1.担保人在特定情形下可向另一担保人追偿。当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,且他们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,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能按约定追偿。

2.若保证人未约定相互追偿,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等,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,向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。

3.若既无相关约定,也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等,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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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担保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能向另一担保人追偿,不满足则无权追偿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时,追偿情况有所不同。若保证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;若未约定相互追偿,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、盖章或按指印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,向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。但如果保证人之间既无相关约定,又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、盖章或按指印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便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。在担保关系中,这些规定明确了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。若你在担保事务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,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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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担保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向另一担保人追偿。在同一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形下,若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依据约定进行追偿;若未约定相互追偿,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、盖章或按指印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,向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。若不存在上述约定且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等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无权追偿。
2.建议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,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,避免后续纠纷。签订合同时,尽量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、盖章或按指印,以保障追偿权利。同时,承担保证责任后,及时收集相关证据,以便在符合条件时顺利向其他保证人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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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当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时,若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依据该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。这种约定为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(2)倘若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,但是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、盖章或按指印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,可以向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。这体现了在一定情况下,基于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字等行为所产生的连带关系。
(3)若保证人之间既无约定相互追偿,也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、盖章或按指印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。

提醒:
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,务必明确与其他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是否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。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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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保证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,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。在实际操作中,要留存好相关约定的书面材料以及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。
(二)若未约定相互追偿,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、盖章或按指印,承担保证责任后先向债务人追偿,对于不能追偿的部分,再向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。此时要注意收集向债务人追偿的相关证明。
(三)若既无约定,也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、盖章或按指印,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明白自己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,避免做无用功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,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,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,承担保证责任;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,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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